在我們日常財稅工作中,青島聯合聯拓財稅的會計主管發現,有很多老板,特別是一些對稅務籌劃方法有所了解的企業領導喜歡簽合同,因為簽訂了合同表示起到了一定的法律效應,但是日常運作的時候也喜歡變來變去,簽了以后發現不行就作廢以后重新來過。
青島簽訂合同創建稅籌損失
其實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上來說簽了合同要繳印花稅,即使合同作廢,印花稅也是要交的,這就違背了稅務籌劃節稅的原則。
通過一個客戶公司稅務籌劃的案例來說明一下,例如:一個客戶的公司本月簽訂了合同,申報的時候繳了印花稅。但是公司領導發現合同中有的條文損害根本利益,作廢了該合同,不簽了,由于印花稅已經繳納,并且不能退還,這種情況下,即使沒有引起糾紛,但是由于作廢合同導致多繳了稅。
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企業變更合同,如果合同金額增加了,就要補繳印花稅,如果合同金額減少了,不退印花稅,這種簽訂合同的方法也屬于違背了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。
青島公司稅務籌劃簽訂合同方法
所以,青島聯合聯拓財稅的稅務籌劃主管張會計在此提醒,并給出了在簽訂合同時合理的方法,如果合同金額一時不能確定,應該先簽訂金額未定的合同,等到金額確定以后再補充進去,這樣就可以避免多繳稅,從而在合同階段進行合理的稅籌。